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

2025-04-15 08:52:07 来源:劳动报 作者: 周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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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部分企业认为,通过现金补贴的方式“协商”不缴纳社保可以降低成本。然而,社保制度涉及公共利益,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,不能通过私权处分来规避。
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86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,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逾期仍不缴纳的,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”这意味着,即使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协议,用人单位仍需补缴社保本金及滞纳金,并可能面临1至3倍的罚款。

当然,在实务中,如果企业主动纠错且情节轻微,未造成社保基金实际损失的,征收机构可能会酌情减免滞纳金。但根据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〉若干规定》第20条:“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。”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罚措施,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“执行罚”。即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(如主动弃保),因而主张劳动者也应承担部分滞纳金,亦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追偿。

“自愿放弃协议”被认定为无效后,常见的争议还包括以下几点:

第一,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是否仍由职工个人负担?按照规定,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,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。例如,在某案〔案号:(2023)沪01民终19262号〕中,经社保中心通知整改,某公司为吕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,其中个人应缴部分82941.5元亦由公司垫付,法院判决吕某应返还公司垫付的社保费个人应缴部分。

第二,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,是否可要求职工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?如公司每月给职工发工资时多打1000块,合同里写着“社保补贴1000元/月,员工自行解决社保”,这钱职工应退还。但如入职时老板说“你工资里多发的1000块是帮你缴个人社保的”,可理解为公司主动承担社保个人缴费部分,对此法律并不禁止,哪怕公司后来补缴社保,这钱也不用退。

第三,职工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?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属于违法,职工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。但也有法院引入“诚实信用原则”,认为职工主动弃保后又索赔的行为有违公平,从而驳回诉求。

笔者注意到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(征求意见稿)》,劳动者仍可以“未依法缴纳社保”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,但法院可能会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酌减补偿金额。

建议用人单位避免与职工签订任何形式的社保豁免协议,合规缴纳社保;若已存在弃保情形,应主动补缴并协商解决。同时提醒职工:社保补缴争议应以行政处理为主,法院通常不受理直接补缴诉求,可向社保部门或劳动监察投诉。 

【编辑】周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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